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加强对派出博士生专业学习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促进国内外学科交流及科研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开展,2023年继续实施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二条 2023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第三条 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一个月。
第四条 资助内容按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执行。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的要求。
第六条 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八条 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科研机构。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2023年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0—31日,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登录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一览表)。
申请人须按照《2023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备、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须于6月12日前将正式公函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并打印)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及所有附件材料,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于2023年7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三条 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免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不受留学回国服务期限制。
第十六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为留学人员预订往返国际机票。留学人员派出前,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一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汇入留学人员个人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在外期间应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外交流访问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将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管理。人员派出前提出明确工作任务,留学人员回国后及时进行考核。派出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的“回国报到”界面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留学成果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2023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2.2023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常见问题解答